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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第二十條》改編自“於海明正當防衛案”,這是一個典型的反殺案,即死者劉某首先持刀侵害於海明,於海明在反擊中奪取劉某的砍刀,並追殺劉某致其死亡。本案涉及對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理解。
指導案例指出:「關於劉某的侵害行為是否屬於『正在進行』的問題。在論證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於海明搶到砍刀後,劉某的侵害行為已經結束,不屬於正在進行。論證後認為,判斷侵害行為是否已經結束,應看侵害人是否已經實質脫離現場以及是否還有繼續攻擊或再次發動攻擊的可能。於海明搶到砍刀後,劉某立刻上前爭奪,侵害行為沒有停止,劉某受傷後又立刻跑向之前藏匿砍刀的汽車,於海明此時作不間斷的追擊也符合防衛的需要。於海明追砍兩刀皆未砍中,瀏某從汽車旁跑開後,於海明也未再追擊。因此,在於海明搶得砍刀順勢反擊時,劉某既未放棄攻擊行為也未實質脫離現場,不能認為侵害行為已經停止。」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於海明騎自行車在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駛,劉某醉酒駕駛小轎車,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於海明險些碰擦。劉某的一名同車人員下車與於海明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時,劉某突然下車,上前推擠、踢打於海明。雖經勸解,劉某仍持續追打,並從轎車內取出一把砍刀(繫管製刀具),連續用刀面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劉某在擊打過程中將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劉某上前爭奪,在爭奪中於海明捅刺劉某的腹部、臀部,砍擊其右胸、左肩、左肘。劉某受傷後跑向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轎車。劉某跑離轎車,於海明返回轎車,將車內瀏某的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警方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交給處警警察(於海明稱,拿走劉某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劉某逃離後,倒在附近綠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因腹部大靜脈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於當日死亡。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長條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狀挫傷1處。
8月27日當晚公安機關以「於海明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8月31日公安機關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實。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依法撤銷於海明故意傷害案。其間,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聽取了檢察機關的意見,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的撤銷案件決定。
正當防衛以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前提。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不法侵害行為多樣、性質各異,判斷是否正在進行,應就具體行為及現場情境作具體分析。判斷標準不能機械地對刑法上的著手與既遂作出理解、判斷,因為著手與既遂側重的是侵害人可罰性的行為階段問題,而侵害行為正在進行,側重的是防衛人的利益保護問題。所以,不能要求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加諸被害人身上,只要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已經迫在眼前,或者已達既遂狀態但侵害行為沒有實施終了的,就應當認定為正在進行。
需要強調的是,特殊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因此不能作寬泛的認定。對於因民間矛盾引發、不法與合法對立不明顯以及夾雜洩憤報復成分的案件,在認定特殊防衛時應當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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